关于修订《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创业与就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12-11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制订,2023年6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1月第二次修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为高质量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构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和能力培养,加快计划项目完成进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提高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训练,规范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管理。

第二章 计划内容

第二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承担,在导师指导下,成员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撰写报告、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由本科生团队承担,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等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由本科生团队承担,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开展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创业模拟、项目孵化等创业项目,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三条 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创新教育中心、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学工处、人事处、各教学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协调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学校同时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指导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创新教育中心,该专家组具体承担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职责包括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效分析评价、总结推广等。

第四条 各教学部门负责人牵头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指导小组。该指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的申报初审,配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指导专家小组完成立项答辩、中期管理、结题验收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其中,创新训练项目成员可以是个人或团队(不超过5人);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的成员仅限团队(不超过5人)。

第六条  主持申报项目的学生(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操作性,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中调整优化,保证在项目计划期内完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项目,但可参与1个其他项目。有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已经被资助过的学生项目,不予立项资助。

第八条 项目指导老师原则上以副教授职称为主且每位老师最多只能同时指导2个项目。当年每个项目指导老师不超过2个,学生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相关研究训练内容。

第九条  项目坚持“需求导向、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指导原则,切实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创业能力及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项目申报范围:开放实验训练项目、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学科、专业性研究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子课题;为参加国家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科学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十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每学年启动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创新教育中心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学生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海南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提交至本人所在学院。

(三)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答辩),形成初审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汇总表》,与项目申报书报送创新教育中心。

(四)学校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公示。

(五)申报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被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主动联系指导老师及时运作项目。项目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进研究活动,定期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后负责人必须确保项目开展过程中不弄虚作假、不违规使用经费,需积极开展研究工作,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将汇报情况作详细记录,由指导老师填写《项目指导记录手册》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的指导小组负责实施,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提交项目中期进度报告,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各学院须将每个检查项目的“中期检查表”提交给创新教育中心存档备案,并由创新教育中心汇总后,向教育主管部门作项目进展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项目负责人毕业不能继续履行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

项目中期出现变动,由项目新负责人填报《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说明。学院审批后报送创新教育中心作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学校创新教育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各学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

(一)结题条件(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团队或成员以该项目为基础参加创新创业类赛事并获得奖项,奖项等级需要与项目等级匹配,国家级项目对应国家级奖项,以此类推。

2.项目成员之一发表与项目内容相关且以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名义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需要被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收录。

3.取得与项目相关的且有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署名的专利、科研成果、制作发明的实物、注册的商标、开发的软件或系统等。

4.成立与项目相关的独立法人组织机构,该法人组织机构已经开展正常的市场运营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提供法人组织机构财务报告)。

项目申请结题需要满足上述任意一条之外,创新训练项目还需要撰写研究报告;创业训练项目还需要撰写商业计划书,参加结题答辩;创业实践项目需要注册公司并提供运营台账,以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取得的科研成果,需要逐级审核并录入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质量工程管理平台方为有效。

(二)结题流程

1.项目完成后,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结题时提交《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项目指导书》(各一式三份)及相应研究实践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设计、专利授权、创业计划书、调研报告、项目获奖证书、成果实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等。

2.结题答辩专家组原则上由校内外专家、骨干教师组成,并且组内至少有2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国家级、省级项目由学校创新教育中心组织结题验收,校级项目由各学院自行组织结题验收。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指导小组审定,对结题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对项目成员答辩进行打分。校级项目结题答辩结束后,项目成员将项目结题材料与书面资料一同交学院和创新教育中心存档。

(三)结题等级

专家组重点审阅项目成员对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的掌握情况,着重考察项目成员在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认定研究成果并评定验收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成员和指导老师一年度申报和参与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学校管理,进驻学校孵化基地,按要求向创新教育中心做好相关申请报批手续,同时,获得资助项目还须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比赛。

二十一  凡是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所发表的论文、专利及成果发表时须注明“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项目结题时应提供成果证明,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设专项经费。国家级项目经费,财政拨款经费按1万元/项的资助数额予以支持,省级项目经费,财政拨款经费按不低于0.3万元/项的资助数额予以支持,具体经费金额以当年财政拨款为准,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1:1配套,校级项目经费1000元由学校资助。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预算范围内自主使用。财政拨款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学生用于项目研究并报销,学校配套经费由项目指导老师用于本项目研究并把控,整体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学校的管理费,由创新教育中心在学校配套经费中列支用于立项和结题评审等工作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经审批核定,项目立项后开展训练项目,学校配套经费可由指导老师按照项目训练进度逐级审批报销,财政拨款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学校财务逐级审批流程报销。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有项目经费使用审批、监督的责任,学院需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统筹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 承担项目的学生、指导老师在预算额度和开支范围内使用,经费限于计划申请中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调研差旅费、图书资料、学术交流、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不得挪作他用。支付调研差旅费,必须提供调研报告;支付论文版面费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组成员学生、指导老师必须是第一作者且成果必须注明“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字样。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及审批流程,按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在OA系统中提交,指导教师、各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创新教育中心汇总复核后办理报销。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若未按照项目申请书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学校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和终止项目的决定并追回项目经费。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定创新实践学分并酌情给予奖励,在各类评奖评优中给予相应加分。

第三十条 学校为结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一次性折算教学工作量。国家级项目按每项10课时,省级项目按每项7课时,校级项目按每项5课时,由项目指导老师自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各学院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考评,根据在校生人数的立项率和结题率排名,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创新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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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2023年11月